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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罰款不交怎麼辦

判刑後罰款不交怎麼辦

判刑是指對罪犯給予刑事處罰,即在刑事領域中才叫判刑,而在刑事處罰中,沒有罰款的説法,罰款是行政處罰,在刑事處罰中叫罰金。

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屬於財產刑,具有強制性。因此,被判處罰金的罪犯不交的,肯定會被強制繳納,人民法院會對其採取查封、凍結銀行賬户、變賣其個人財產等措施,執行強制措施的法院為作出判決的法院,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判處罰金刑的不繳納罰金的,是會被限制減刑的。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分子被判處罰金的,要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或者分期繳納,超過規定期限無故不繳、有能力繳納而不繳的,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被強制執行的財產必須是罪犯的個人財產,其親人家屬的財產不在執行範圍內。所謂無故不繳,指的是沒有法定的可以減少、免除罰金的情形,如遭遇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使財產遭受損失或是喪失財產使得無法繳納罰金、罪犯本身因為生病或是災禍導致傷殘喪失勞動力而使得沒辦法繳納罰金等情況。在現實中罪犯具有法定可以減少或是免除罰金的情形的,由其本人或者是親屬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提供證據材料,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根據實際情況對罪犯做出減少或是免除罰金的裁定。

罰金具體會罰多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是規定了判處罰金的數額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決定,通俗點講就是犯的罪越重,罰的錢越多,犯的罪越輕,罰的錢就越少。一般情況下,罰金的數額不多的情況或是繳納不存在困難的,法院會讓其在限定的期限內一次繳納,此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對那些罰金數額較多無法一次繳的,可以分期繳納。至於那些超過期限不繳的,被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後也不夠的,法院發現其什麼時候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就什麼時候追繳。

標籤:判刑 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