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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有哪些?

一、城建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有哪些?

城建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有哪些?

城建局的行政處罰權是在城市管理執法方面所包含的行政處罰的權利,具體包括由行政罰款和行政拘留的。當然了,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的時候,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比如説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等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羣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什麼?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一旦出現規範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城建局如果要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利的話,那麼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在其行政處罰權利範圍之內,而且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行政處罰必須要堅持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夠對同一個行為再次的來進行處罰,這是屬於一種明文的法律規定,否則就是屬於違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