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檢行政處罰權的權限有哪些?
邊檢行政處罰權的權限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和限期出境。
(一)警告
邊檢機關行政處罰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警告,也是最為輕微的處罰方式。警告只適用於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比較輕微的情形,或者是法定情形中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方式。在邊檢的執法實踐中,最常見到的處以“警告”的就屬“外國人首次非法居留十天以內”、“外國人拒不接受查驗出境入境證件”“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等案件。
(二) 罰款
罰款是指邊檢機關對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人處以強制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罰款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使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受到一定的損失,從而達到對其的懲戒和教育作用。在邊檢機關的執法實踐中,罰款由於其操作性以及可接受性強,被廣泛應用於行政處罰中。
(三)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邊檢機關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方式,它是指在短期內剝奪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其直接針對的是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權”。因此,邊檢機關行政拘留的行使必須謹慎。在邊檢機關的執法實踐中,“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行政拘留”。
(四)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沒收違反所得、非法財物是指邊檢機關依法將違反出入境管理行為人(或單位)的違法收入、非法所得或者非法佔有的財物,除應當依法銷燬(例如非法出版物)及存檔備案的外,全部上繳國庫、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在邊檢機關的執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要數“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這種情形。
(五)限期出境
限期出境是指邊檢機關對違反出入境管理的外國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我國國邊境的行政處罰。限期出境並不是《出境入境管理法》新創設的行政處罰方式,現行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就明文規定了限期出境。邊檢的執法實踐中,外國人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拒不執行限期遷離的決定、拒不繳驗居留證件、拒絕民警查驗等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限期出境。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限期出境的決定機關是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邊檢機關。
邊檢行政處罰權的權限也就是邊檢行政處罰的法定範圍,包括限制出境,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罰款還有警告的方式,其中,行政拘留是邊檢機關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方式,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警告,也是最輕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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