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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如何告知

行政處罰的告知途徑:
採用簡易程序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一般可採用調查人員口頭告知方式,在調查人員對案情基本情況調查完畢後,在作出處罰決定前直接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根據調查情況和取得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而採用一般程序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則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告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案件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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