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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參與賭博的給予什麼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參與賭博的給予什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