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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案件超期未辦結怎麼處理?

一、行政裁決案件超期未辦結怎麼處理?

行政裁決案件超期未辦結怎麼處理?

行政裁決案件超期未辦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 行政仲裁的種類

1.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

這是行政主體對發生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項行政賠償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公安機關裁決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5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2.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權屬糾紛的裁決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如《森林法》第14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侵權糾紛的裁決

這是指由於作為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侵害,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的裁決。如《商標法》第39條規定,有本法第38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侵權人的損失。

行政裁決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情況下對於當事人受到侵權損失的或者有關權屬糾紛事項的,都是可以按照行政裁決的有關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