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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事人已死亡

行政處罰當事人已死亡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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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辦案依法需要兩個以上辦案人員,當事人不配合調查,不妨礙行政機關蒐集調取客觀證據,至於詢問筆錄,如當事人拒絕簽字,可以在調查筆錄上註明當事人拒籤,並經一同辦理案件的同事證明即可。如當事人不配合也能蒐集證據,並依據蒐集的客觀證據也能認定違法事實,也可依照相關證據直接做出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如仍拒絕簽字,可邀請當地居委會人員到場經見證人簽字,予以留置送達。並拍照留存證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