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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怎麼辦

一、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怎麼辦

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怎麼辦

1、行政處罰程序是法律規範規定的行政處罰主體作出行政處罰行為必須遵循的步驟、順序和時限。“程序是對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恣意的控制”。《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程序合法是對行政處罰行為程序的最低要求。它規定了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時不能缺少的法定步驟、不能顛倒的法定順序和不能超過的法定時限。如先告知、聽證,後決定處罰;先調查取證後裁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如扣留(封存)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等等,都是法律規範對行政程序作出的強制性規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即使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撤銷判決,行政機關依照新查證的事實或者適用正確的法律重新作出決定,仍然是法律所許可的。

二、關於行政處罰程序的相關知識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徵:一是適用範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複雜。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綜上所述,遇到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是無效的。但是,關於我國法律也作出了新的規定,行政機關為了懲罰違法人員也可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這種情況也是保證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了法律的威嚴。同時,促進社會的和諧和進步。

標籤:行政處罰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