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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處罰程序文書違法會怎麼樣?

最近一段時間,關於網絡上,或者是新聞報道中經常出現一些城管違法打人的事件。實際上這些事件發生的原因都是因為城管在執法過程當中的行為所導致的。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他們想知道城管行政處罰程序文書違法會怎麼樣?下面為大家介紹。

城管行政處罰程序文書違法會怎麼樣?

一、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法律規制

1、行政處罰法。有權機關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實施處罰;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有權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有權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許可法。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3、行政強制法。有權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複議法。複議機關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決定採取“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方式處理。

5、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採取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限制”規定,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以“復活”的機會。

二、提起訴訟的法律基礎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所以法院應該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説城管行政處罰整個程序違法的話,那麼可能會根據相應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調整。比如説撤銷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是重新作出行為。當然,也有可能會提起行政訴訟,只不過行政訴訟是需要有條件才能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