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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錯誤的是哪些情況?

行政處罰的存在確實對社會秩序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隨着社會的發展,行管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也會在行政處罰上做出一些錯誤的判斷,這時候就需要我們大家一同監督,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那麼行政處罰錯誤的是什麼內容呢?出現問題後該怎麼辦?

行政處罰錯誤的是哪些情況?

一、告知的時間次序顛倒,即先處罰後告知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先處罰後告知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其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對這一錯誤,只要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一般都應認定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能成立,屬於無效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執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執行。

二、告知的內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項不明和告知的權利不充分

告知事項不明,主要指行政機關在履行告知程序時,沒有告知將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或沒有告知將作出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告知的權利不充分,主要指行政機關在履行告知程序時,沒有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或雖然告知了但卻沒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沒有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對上述錯誤,應予以區別對待。如果行政機關因在告知程序中未能如實告知其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嚴重影響到當事人救濟權利的實現,則應視為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而對於行政機關在告知程序中雖然內容有欠缺,但總體上並未影響到當事人救濟權利的實現,則可認定為行政瑕疵,如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沒有其他程序問題,應維持其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的形式不合法

由於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告知程序應當採用的形式,實踐中有的採用口頭告知,有的採用筆錄,有的採用格式化的告知通知書等。形式不一導致在執法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有的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在空白的筆錄上簽字,然後才告訴他對其處罰的有關事項。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有必要對告知程序應有的形式進行嚴格的規定。如製作規範化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在告知當事人的同時也送達給當事人,就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對於上述的描述,行政處罰錯誤的是哪些情況相信也有了自己的理解。當相關政府人員在行政處罰不合理時,我們要相互鼓勵,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公職人員也需要百姓的監督,合理的維護個人權益,同時我們也要相信政府,相信有關部門能夠有能力構建我們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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