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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予行政處罰呢?

一、以下情況不予行政處罰

哪些情況不予行政處罰呢?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以下情況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法律沒有處罰幅度中間線的規定

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中間線,有些行政處罰的中間線也無法劃分。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種情況下,中間線分割參照標準的最高處罰為2萬元,但是最低處罰額很難説應該是0、1分、1角還是1元。此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當事人,如果其具備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適用中間線分割的方法就會出現分割點為拘留7天半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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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不予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