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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行政處罰文書是什麼

一、在我國行政處罰文書是什麼

在我國行政處罰文書是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採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2.適用依據  該文書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結構及製作要求

1.文書結構

本文書是一種有統一預定格式的多聯填寫式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被處罰單位,第三聯必要時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製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書標題、文書編號。

文書標題——即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編號——格式:地區簡稱 執法類別 執法性質 [年份] 順序號,如:(邯)藥當行罰[2006]25號。

(2)正文 包括被處罰單位(人)、違法事實、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被處罰單位(人)——填寫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和職務等內容。

違法事實——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表述要簡明扼要,並用相關證據證明。該證據既可以是現場檢查中取得的書證、物證,也可以是現場檢查筆錄。

處罰依據——包括違反的法律條款和處罰的依據條款,要寫明法律法規全稱和依據的具體條、款、項。

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項、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告知事項——告知繳納罰款的途徑,即收繳罰款的銀行名稱及地址;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即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的時限和途徑;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將採取的措施等。

當事人簽名和日期——當事人簽名即為送達,簽註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所註明的日期即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公章——為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公章。

製作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填全、不漏項。

2.執法人員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宣讀並交付當事人,不能事後送達,當場宣讀相當於事先告知,當事人如有陳述申辯意見的應認真聽取。

3.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填寫的日期應一致。

4.嚴格掌握當場處罰的適用範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只適用於警告和規定的較小數額的罰款,沒收物品、違法所得數量和數額再小也不能使用該文書。

5.執法人員應在作出當場處罰之日起7日內將當場處罰情況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6.在簡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罰款執行方式。一種是當場繳納,當場繳納的條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而且執法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將罰款上繳銀行。另一種方式是由當事人將罰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銀行。如果按照這種方式繳納罰款,應填寫清楚指定銀行的名稱、地址。

在我國相關的行政處罰書具有一定的懲處作用,相關的犯罪人和單位接到這類處罰書應按照這類判決書進行相關執行。保護個人和國家的利益。我國的相關管理部門按照這類規定,製作相關的行政處罰書,進行相應的管理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