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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止與終止

行政處罰中止與終止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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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止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中止條件是有其他的訴訟活動可能會推翻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的措施,所以此時應當對行政處罰進行中止決定,不僅僅是行政法當中有這樣的一種規定,我們國家民法當中如果在訴訟活動當中原告死亡的話,也會暫時停止。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