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中止和終止

行政處罰中止和終止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朋友被處罰了,諮詢下行政處罰中止

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行政處罰中止的大致規定如上,望採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