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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哪一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
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