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什麼情形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什麼情形適用?
①當場行政處罰。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②當場治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除了當場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人外,有被侵害人的,還應該將決定書的副本抄送給被侵害人。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一種簡單易行的行政處罰程序,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程序的過程。
行政主體的行政執行人員在進行當場處罰時,應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②説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説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説明其違反的法律規範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③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④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⑤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⑥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以便接受監督和檢查。
⑦執行。當場處罰決定作出後,一般可由被處罰人當場自覺執行。對當事人決定罰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專門機構繳納,也可以由執法人員當場代收。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沒有異議的,應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表明沒有異議。當事人對處罰持有異議或拒絕繳納罰款的,執法人員應將當事人違法行為告訴其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由該行政主體按一般程序處理,即結束當場處罰程序而轉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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