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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不服

不予行政處罰不服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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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規定哪些情況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
  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上是對哪些情況不予行政處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