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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否屬於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2.64W
行政拘留是否屬於限制人身自由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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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折抵行政拘留幾日的標準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 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 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應當注意的是,只有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可以 折抵行政拘留,其他處罰如罰款、警告、吊銷許可證不能折抵行政 拘留,更不能互相折抵。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查處案件的順利進行 而採取的臨時限制被處罰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在刑事 訴訟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從立法本 意上來説,本條所説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並不是單指採取 了某一種強制措施,而是指其強度和形式與拘留基本相當的強制措 施,比如拘留、逮捕等羈押性措施。至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 拘傳,由於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動範圍,強度較低, 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折抵的計算方法: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 1日。折抵應當從行政拘留執行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