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折抵行政拘留幾日的標準是什麼
限制人身自由是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比較普遍的處理辦法,並且限制人生自由是強制性的,其中包括很多種類,我們最熟悉的一種應該是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為行政拘留的時間的,那麼,限制人身自由折抵行政拘留幾日?
一、限制人身自由折抵行政拘留幾日的標準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 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 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應當注意的是,只有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可以 折抵行政拘留,其他處罰如罰款、警告、吊銷許可證不能折抵行政 拘留,更不能互相折抵。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查處案件的順利進行 而採取的臨時限制被處罰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在刑事 訴訟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從立法本 意上來説,本條所説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並不是單指採取 了某一種強制措施,而是指其強度和形式與拘留基本相當的強制措 施,比如拘留、逮捕等羈押性措施。至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 拘傳,由於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動範圍,強度較低, 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折抵的計算方法: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 1日。折抵應當從行政拘留執行之日算起。
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限制人身自由折抵行政拘留幾日的標準在上文中已經有答案了。當限制人身自由時經常伴隨着罰款等處罰,那麼,這些處罰可以折抵為行政拘留嗎?答案是不能。大多數的處罰都是強制性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案子的順利解決。對於折抵,也是有一定標準的,那就是強制性要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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