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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孫子是第幾位繼承人?

一、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孫子是第幾位繼承人?

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孫子是第幾位繼承人?

1、實際區分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之後,可以發現其實孫子並不在這二者之列,也就意味着孫子既不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不過在一些情況下,如果孫子的父母去世的話,那麼有可能孫子為進行代為繼承。

2、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孫子可代為繼承應由其父親繼承祖父母遺產的部分。適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

①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須注意: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根據《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遺產法定分配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①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②作為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③作為事後懲罰,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孫子不屬於順位繼承人,但是在其父親比祖父母晚離世,且離世時財產還沒有開始繼承,此時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屬於父親的那部分遺產。此外,若是孫子盡到了贍養的義務,那麼雖然此時孫子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也是有遺產的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