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罰沒款是什麼意思?
一、專賣罰沒款是什麼意思?
罰沒款,主要是對違反相關法規、條例的行為和事實進行的處罰款,沒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處罰、收費的款項,通常我們習慣性的叫罰沒款。比如交通違規時,交警開出的罰單,需要繳納的款項,就屬於罰沒款。
款項性質:財政非税財務,集中匯繳財政的收入;通常是在判決書生效之後繳納,也存在判決之前繳納,判決生效後轉罰沒款;認罪態度的體現。
二、罰沒執行的管理
第八條 罰沒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機關或組織執行。執法人員執行罰沒時,必須佩帶和出示國家或省行政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執法標誌和證件。
第九條 執行罰沒的機關或組織作出罰沒決定,應向被處罰單位或個人説明處罰原因和處罰依據。使用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收據。
除國家有統一規定外,處罰決定書由省行政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罰沒收據由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印製。
第十條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的同一違法違章行為,只能由一個機關或組織處罰,不得重複處罰。
執行罰沒的機關或組織之間因前款規定的同一行為處罰發生矛盾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處罰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處罰:
(一)罰沒項目沒有列入目錄管理的;
(二)執法人員未佩帶統一的執法標誌和出示執法證件的;
(三)執法人員未使用統一制發的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收據的;
(四)對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的同一違法違章行為進行重複處罰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沒處罰行為的。
第十二條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罰沒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確屬錯誤的罰沒,應將所罰沒財物退還被處罰單位或個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執行罰沒的機關、組織以及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章行為,都有權向其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檢舉、控告。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答覆和處理;特殊情況,兩個月內必須予以答覆和處理。
第十四條 對企業單位的罰款,被處罰企業一律在自有資金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不得擠佔應當上交財政的收入。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被處罰單位一律在單位的預算包乾經費或預算外資金中開支。對個人罰款,由個人承擔。
罰沒款的認定類型是非常多的,在公民的民事活動中,涉及到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都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來作出處罰,如在營業過程中違法的需要交納罰沒款,在汽車行駛過程中違法的,需要交納交通罰沒款,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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