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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管轄權

行政處罰 管轄權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行政處罰不服,請問行政處罰的管轄權行使如何確定?

行政處罰的管轄是確定對某個行政違法行為應由哪一級或者哪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處罰的法律制度。
確立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是以有利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權,有利於及時有效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前提的。
第一,由於行政管理活動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因此,在行政處罰管轄問題上,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為了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時糾正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組織進行行政處罰,是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地為管轄的基本原則。
第二,解決了級別管轄問題。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縣級政府。在通常情況下,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如縣政府、縣工商局等行政機關管轄。這樣規定有利於行政機關及時地發現違法行為並便於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罰決定,也有利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同時,也考慮到行政處罰案件僅僅由縣級政府管轄是不夠的,有些案件需要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行政部門管轄,因此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三,對職能管轄作出規定。為了使行政處罰更準確,體現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精神,行政處罰法作出行政處罰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的規定。如對擾亂集貿市場的行為,應當由工商管理機關管轄;污染環境的行為,就應當由環保機關管轄。以上是對行政處罰的管轄權行使如何行使的相關法律內容,若是還需要幫助,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