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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由管轄

行政處罰由管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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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通常由什麼行政主體管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通常由什麼行政主體管轄,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如果侵權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也是財產性質的責任,侵權責任具有優先性。對於本條第1款,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或者我們可以説,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對同一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發生,並不一定導致侵權責任的發生。這是因為民法和刑法保護的法益並不相同。民事側重於保障民事權益,而刑法保護的法益並不侷限於“民事權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