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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罰沒款收不到可以催繳嗎?

一、法院罰沒款收不到可以催繳嗎?

法院罰沒款收不到可以催繳嗎?

法院罰沒款收不到可以催繳,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於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並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的期限,並明確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於執行。一般來説,如果罰金數額不多,或者罰金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不困難的,可以限期一次繳納;罰金數額較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力一次繳納的,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至於繳納的期限及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

二、罰金執行的方式

(一)自動繳納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屬自願代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允許。如果被判處主刑,這種悔罪表現可作為減刑的情節適當考慮。

(二)強制繳納

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筆者認為,對有繳納能力、期滿未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採取強制措施、變賣其財產或執行其錢款時,也應當扣除其拖延履行這部分罰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只有如此,才能給拖延罰金繳納的犯罪分子以應有的懲處。另外,拖延繳納會給司法機關罰金刑的執行增加一定的難度。因此,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在懲罰力度上應當和一時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有所區別,否則,就會影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利於罰金刑執行。

(三)隨時繳納

對於不能一性足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繳納。這一方式有助於保證罰金刑的實現。繳納罰金,不受刑罰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能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執行罰金刑,從而更好地發揮罰金刑應有的懲罰作用。

(四)減免繳納

在判決生效後,由於不可抗力之類的原因(天災人禍等等),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筆者認為,減免繳納罰金必須具備幾個條件:1.確有無法抗拒或者基於人道主義事由;2.繳納原判決罰金確有困難;3.須經犯罪分子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4.經人民法院查證上述情況屬實。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才能考慮減少或者免除罰金。

很多人在接受到罰沒款的罰單之後,是會自動繳納罰金的,對於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會被強制要求繳納。並且即使被要求支付罰沒款的民事主體暫時沒有錢支付罰金,此時其提出的延期支付請求,也並不一定就會被司法機關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