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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妨害作證罪共犯嗎?

存在妨害作證罪共犯嗎?

一、存在妨害作證罪共犯嗎?

存在,妨害作證罪與共同犯罪是可以同時適用的,對於在訴訟案件的調查取證的過程中,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來阻止證人作證的情況,如果構成了兩人以上進行犯罪的,則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適用於妨害作證罪。

在妨害憑作證罪的犯罪事實基礎上,如果存在多次犯罪的,可以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二、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採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後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採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願作證;或者採用引誘、唆使、勸説來説服證人不要作證。

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採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採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採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採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偽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妨害作證罪其實是侵害我國的訴訟司法的秩序的一種犯罪行為,妨害作證的行為人可以是兩人或者是兩人以上,只要是符合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並且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的,都是可以被認定為犯罪的,此時是要分別予以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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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妨害 作證 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