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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不可以撤銷?

一、行政處罰可不可以撤銷?

行政處罰可不可以撤銷?

行政處罰是可以撤銷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二、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人申請對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做出相應的撤銷行政處罰。

法院在收到因不服從於行政處罰而提交的行政訴狀之後,是需要認真查閲訴狀、申請與訴狀一起提交的材料的。審核後若是發現滿足立案條件,就需要安排開庭審理的時間,庭審結束之後,可能會作出維持原來的處罰、撤銷處罰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