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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行政處罰嗎2021

一、管制是行政處罰

管制是行政處罰嗎2021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依造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

管制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對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關押在一定的場所內,而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因此,管制刑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的,不得超過三年。上述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且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綜上,管制不屬於行政處罰,二者在決定主體、適用對象、期限、性質以及執行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明顯的不同。

二、管制的執行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已經出台,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 行、示 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

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管制是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社區矯正組織執行。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管制期間,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

標籤:管制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