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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罰款如何徵收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的罰款應當由當事人自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的,行政機關可以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並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行政處罰罰款如何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