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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罰款如何執行

行政處罰就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法規的行為人進行懲罰。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不是刑事行為,也不是司法機關行為。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處罰不服的話,可以請求行政複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罰款如何執行

行政處罰主要是為了懲戒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我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以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履行,如果不履行的話,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關於行政處罰中罰款的執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首先,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關是相互分開的。

2.除了行政法規定當場收繳罰款以外,其他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是不能自行收繳罰款的,而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以後到指定的銀行交罰款。銀行收取罰款以後,直接將罰款上繳國庫。

對於當場收繳罰款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一種是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另一種是如果不當場收繳的話,事後可能沒有辦法收繳,比如當事人住所特別的偏遠,交通不便。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規定判處50元以下罰款的,如果被罰款人沒有異議的話,是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

執法人員收取罰款以後應當在收到那天起兩天內交到行政機關。如果是在水上收罰款的話,執法人員應當在到岸那天起兩天內,把罰款交到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收到罰款以後必須在兩天內將收到的罰款交給指定的銀行,再由銀行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