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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受行政處罰行為?

一、什麼是受行政處罰行為?

什麼是受行政處罰行為?

受行政處罰行為就是行政機關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決定後接受的行為。

1.多數情況下只要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現行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就要給予行政處罰。管理相對人一但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就意味着該行為存在受處罰的客觀事實,主觀過錯和客觀後果都體現在行為的違法上。為避免認定上的困難,在實施處罰時,往往不需要考慮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和客觀後果。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規範中,規定只要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佔有處罰內容的行政法律規範的80%以上,涉及行政管理領域的各個方面,尤其有關經濟管理活動中的立法更加突出。如《海關法》、《計量法》、《漁業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從這些法律規範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行政違法行為就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明文規定的行為,因此,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就不需要有嚴格的限制。另外,管理相對人的有些違法行為,確實難以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或者造成客觀後果。發生違法行為這一客觀事實,足以構成給予行政處罰的條件。如違反《漁業法》規定,擅自捕魚、炸魚的行為要予以沒收漁獲、罰款等行政處罰。

2.管理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具有主觀過錯,才能給予行政處罰。雖然只要管理相對人具備實施違法行為的事實,就可以構成受行政處罰的條件,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法律規範都遵循這個制定標準。在一些管理領域,單有違法行為發生,卻不足以構成給予行政處罰的條件,在實施處罰時,還要考慮到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考慮主觀要件的,主要是有關公共安全和治安等領域,以及一些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比行政處罰更重的責任方面。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要給予行政處罰。《森林防火條例》也有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相對於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罰決定行為而言,相對地就是公民必須接受處罰並且履行處罰所賦予其的義務並承擔的責任,而這種被動接受的行為其實就是受行政處罰行為,而在法律中對於這種行為也有較多的條文進行規範以便於機關的行為相互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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