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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規定

我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長是30天。並且,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