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有哪些
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贅述。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裏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男女結婚支付彩禮,這並不是我國法律中規定的結婚必經的程序,而是當事人按照當地的一個結婚習俗協商之後作出的。所以是否支付結婚彩禮,其實對結婚證的領取並沒有什麼影響。若支付了彩禮的話,也要注意避免在這方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影響到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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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離婚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時想要要回彩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才有可能在關於彩禮的訴訟中獲得勝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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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有孩子怎麼樣離婚彩禮錢是不是要還
律師解析:1、沒有領取結婚證屬於同居關係,解除同居關係,對方要求返還婚前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是應該退還的。但是法院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決定返還的數額。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