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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什麼情況應終止?

一、行政處罰什麼情況應終止?

行政處罰什麼情況應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處罰種類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一)一般規定

1、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2、原則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3、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罰款的收繳

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上述原則規定的例外情形,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和收繳辦法辦理。

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

(三)行政強制措施

除經申請和批准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以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公民和企業在日常生活中,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後,司法部門也一定會對不法分子做出處罰措施,如果所觸犯的違法行為沒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也是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是當被執行人出現了上述的情況後,國家也是本着以人為本的原則會去終止行政處罰。

標籤:終止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