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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停止執行情況

行政處罰停止執行情況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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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行情況是怎麼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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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當場執行
行政處罰法説,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行政機關或經授權的組織依法當場作出處罰決定。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之一是較小數額(個人50元以下)
而行政處罰法又説,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保留當場處罰制度,其中包括給予20元以下罰款。

這兩個都是當場處罰,都是簡易程序,那麼到底是20還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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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uweng79
人力資源類認證行家  推薦於 2017-09-26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