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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分局行政處罰

銀監分局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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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公佈的《複議辦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對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吊銷金融許可證等決定不服的。對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取消有關人員任職資格決定不服的。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沒有依法辦理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

該辦法還規定,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還可就處罰依據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