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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可以不交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要在收到決定書15日內交納罰款,如果不交納的加處罰款,如果不交納的可以強制執行,所以不是過了多長時間就能不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可以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