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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牡丹江市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牡丹江市屬於黑龍江省管轄,因此在很多刑事犯罪的具體量刑問題上,都是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做出規定的。那麼對於職務侵佔罪來講,在牡丹江市的詳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牡丹江市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職務侵佔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物的;

(2)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多次職務侵佔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職務侵佔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經過以上內容的講解,大家此時應該已經知道牡丹江市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的具體內容吧。實踐中,很多人容易將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混淆,因此,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做了對比,但願能幫助你準確區分這兩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