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什麼,如何正確認定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一個常見多發的罪名,對於它的認定一直以來是刑事司法領域的難點和熱點,特別是關於本罪的罪與非罪、特殊法與普通法的關係等問題,討論比較多。分清楚濫用職權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對於濫用職權罪的認定十分重要。而正確定罪是正確量刑的前提,那麼,濫用職權罪是什麼,究竟如何正確認定濫用職權罪?請繼續關注下文。
一、濫用職權罪是什麼
(一)濫用職權罪的概念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職權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如何正確認定濫用職權罪
1、本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於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2、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於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3、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後者等處罰。
4、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後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並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
如何正確認定濫用職權罪?看到這裏,相信您已經比較清楚。如果您還有疑問或者更加具體的問題,比如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是怎麼界定的、怎樣理解本罪的主觀方面等等問題,還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刑辯律師,他們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一定會為您提供滿意的答覆和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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