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法律條文包括哪些?
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貪污受賄應該是最常見的一種,近年來,我國查處了一大批受賄案件,其中一些涉及金額巨大,社會影響很壞。我國是法治國家,打擊受賄犯罪要按照法律進行,做到有法可依。那麼,受賄罪法律條文包括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
一、受賄罪法律條文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的量刑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綜上所述,受賄犯罪是常見的刑事犯罪,我國關於受賄罪法律條文很多,其中體現在刑法及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受賄罪的,判刑從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到死刑不等。對於社會影響惡劣、數額巨大的,可以處以終身監禁,不得提出假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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