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挪用公款多少錢立案?
一、個人挪用公款多少錢立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二、挪用公款罪從輕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1、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綜上所述,個人如果挪用單位公款,數額較大的觸犯《刑法》,根據立案標準,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就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挪用三萬元以上用於非法活動,或者挪用五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都要被公安機關立案。對挪用救災物資、挪用數額巨大的,要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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