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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多少公款可以立案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挪用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挪用多少公款可以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至3萬以上,歸個人進行盈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