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有哪些構成特徵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1、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物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罰沒財物,包括: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於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自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行為。由於私分罰沒財物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私分罰沒財物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物的所有權。
2、私分罰沒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私分的標的,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私分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採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3、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税務機關、衞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但私分罰沒財物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施以行政罰款者,由於其既非司法機關,又非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如有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者,原則上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4、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雖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本身一般均為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但其派出機構往往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由於其符合刑法上的“單位”的條件,且也屬於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自身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立私分罰沒財物罪犯罪主體,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等。
5、私分罰沒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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