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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自訴案件必須要轉公訴

一、怎樣的自訴案件必須要轉公訴

怎樣的自訴案件必須要轉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的(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兩類可以自訴可以公訴。

而:(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即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訴又可以公訴?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7 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們發現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有一些案件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但如果情況比較特殊的話,則此時轉化為公訴案件,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若發現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則可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標籤:公訴 自訴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