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祕、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就算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因案情需要要進入公民家中進行搜索,那也必須要出具合法的手續憑證,沒有任何有效憑證就強行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是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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