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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一、侵佔罪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侵佔罪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1、侵佔罪是自訴案件。侵佔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於侵佔罪後,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2、《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侵佔罪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當發現他人有侵佔公司或是個人財產的行為,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追究對方侵佔罪,但想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要先收集對方侵佔的犯罪證據。首先需要蒐集的證據是行為人保管財物、或者拾到遺忘物或者發現埋藏物的證據。當這個事實可以證明的時候,還需要證明有人向行為人主張權利,也就是説,讓行為人把佔有的財產返還。最後要證明行為人拒絕返還。同時侵佔罪是數額犯,還需要對被侵佔對財產進行估價,看是不是足以達到侵佔罪對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