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誹謗罪自訴管轄法院
一、如何確定誹謗罪自訴管轄法院
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後移送審判機關,審判機關叫受理,不叫立案;自訴案件由審判機關直接受理。
誹謗罪屬於告訴才受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所以直接由犯罪地的審判機關來受理,當然證據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近年來微博、公眾號、貼吧等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侵權案件層出不窮,受害人往往訴諸司法,採取提起侵權之訴,甚至誹謗罪自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誹謗罪自訴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與普通民事侵權之訴在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方面都有諸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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