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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七種起訴,應分別情況,採取不同方法處理,不應收案審理:
⑴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⑵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⑶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⑷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⑸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法院不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