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繼承房產不需公證嗎?
一、獨生子女繼承房產不需公證嗎
獨生子女繼承房產也是需要進行公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並且對於三種繼承方式是一個遞進關係,如果父母生前既未立遺囑,也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那在其過世後,父母的房產呢或者遺產是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
雖然獨生子女是父母唯一的子女,但是如果父母生前未立遺囑,沒將房產贈予子女,那麼在其過世後,房產(遺產)等都有可能被父母兄弟姐妹參與分配,無法令子女全額繼承,所以説,子女並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的唯一選擇,正是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範圍不侷限於子女,才造成了獨生子女無法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現象。
很多人認為父母還健在就立遺囑不是很吉利,但是如果父母想子女順利繼承房產,最保險的方式就是在生前立下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在五種法定遺囑中效力最高。
二、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户籍註銷卡、死亡註銷頁)。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户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註銷卡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後死亡的,應提供後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複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複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複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
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複印件,要求:無親屬關係)。
10、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
11、具體準備的詳細公證材料以公證員確定為準。
很多人以為是獨生子女就不用對父母的房子進行公證,這種思想是錯誤的。因為沒有進行公證的房子就會作為遺產來處理,也就是按照繼承順序來處理,這個時候其他的繼承人就會對房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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