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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條件

反訴的條件:
一、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無法與本訴合併審理,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
二、反訴應該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審程序仍應允許當事人提起反訴。
當事人提起反訴後,在二審程序中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即可以調解方式結案。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可以發回原審法庭重審。反訴對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説反訴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
通常認為,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調換。反訴的請求是具有獨立性的。反訴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反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