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自首規定在哪裏進行?
許多犯罪的人可能只是在案件發生的時候失去了判斷對錯的能力,而在事後經過自我反省之後承認了錯誤而選擇去自首以減輕處罰,但是儘管知道自首是唯一的選擇但也會存在不知道該去哪裏的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解答刑訴法自首規定在哪裏進行?
一、刑訴法自首規定在哪裏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相關知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代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在本案中,羅某殺人後即到派出所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顯然不存在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殺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發生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並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實務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
3.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人只能如實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實,即能夠據以確定犯罪性質、情節的犯罪事實,也應視為如實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夥,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矇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一般來説案件發生之後直接進行管轄的就是公安機關或者代表國家起訴罪犯的檢察院,所以犯罪人員想要自首就必須直接去與調查案件有關的機關進行自首才能得到減輕處罰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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